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03民初2010号
原告沧州市鑫昊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市鑫昊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昊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市鑫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价值21648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沧州银行市场支行账号50×××28账户内存款21648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河北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石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市鑫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小絮
人民陪审员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王福霞
书 记 员 冯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