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压电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中压电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17民初887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压电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14083135U,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城秀夫南路433号。
法定代表人:戴明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压电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施工款14.4万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承包了南京市溧水区交通局S341省道溧水段亮化工程项目后,将其中的电缆管道挖土及回填工程交给原告施工,双方口头约定了工时费等。之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工作量,被告方工作人员向原告出具了结算清单,确认欠款22.9万元。再后,被告支付8.5万元,余款14.4万元未付。
被告中压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南京市溧水区交通局将S341省道溧水段亮化工程发包给被告施工,被告在该项目工地的管理人员有项目经理***、副经理***、材料员***等。2018年8月30日,被告工作人员确认欠原告施工款22.9万元。2019年1月26日,*义菲与原告对账,确认已付原告8.5万元,尚欠14.4万元。该款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由工程概况图、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名单、结算单、当事人陈述等证实。
本院认为,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双方对案涉工程款进行结算后,被告工作人员又对案涉已付款、尚欠款进行确认,故被告应支付以上尚欠款。被告逾期支付以上款,应支付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压公司应支付原告***施工款14.4万元,并按月利率5‰支付2019年2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被告中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