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压电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横店集团浙江得邦公共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民初15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压电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秀夫南路**。
法定代表人:戴明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横店集团浙江得邦公共照明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电子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杜国红,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压电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横店集团浙江得邦公共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苏0925民初151号民事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横店集团浙江得邦公共照明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5527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压电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中压电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为由,提出解除保全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横店集团浙江得邦公共照明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邵锦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