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压电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压电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初471号
原告: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23521572G,住所地无锡市安镇商盛路西、纬二路南、宏力机械有限公司北。
诉讼代表人:钱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莹怡、吴晶。
被告:江苏中压电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14083135U,住所地建湖县城秀夫南路433号。
法定代表人:戴明星。
江苏新大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成公司)诉江苏中压电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新大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大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大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由新大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吕杰明
审判员  费益君
审判员  钱 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