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8908号
原告:中建锦程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仕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压电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被告:***,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中建锦程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压电气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建锦程机械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42.60元,减半收取计322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冬英
书 记 员
姚敏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