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宏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被申请人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江民、***、***、***、***、湘潭宏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304执保233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43号。
负责人:文跃群。
委托代理人:梁培蕾,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游,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1102-11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身份证号码4303211967********,男,汉族,1967年7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花果山居委会。
被申请人:江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76********,女,汉族,1976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东环小区*栋*单元***号。
被申请人:***,身份证号码4301241982********,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全民乡箭楼村箭楼片*组。
被申请人:***,身份证号码4301051982********,女,汉族。1982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坝塘镇坝塘村*组。
被申请人:***,身份证号码4301221971********,女,汉族,1971年5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路睦邻村*栋*单元**号。
被申请人:***,身份证号码4303031968********,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路睦邻村*栋*单元**号。
被申请人:湘潭宏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红旗商贸城F区15-1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被申请人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江民、***、***、***、***、湘潭宏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江民、***、***、***、***、湘潭宏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以其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园科技有限公司、***、江民、***、***、***、***、湘潭宏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