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景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景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6742号
原告:***,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思,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景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密云一支路景园里小区16号楼房。
法定代表人:袁玉国,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景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喆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