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广益天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广益天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2123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广益天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硅谷广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许开元,男,汉族,1987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关于郑州广益天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许开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内容如下:一、被告许开元、***欠原告郑州广益天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62900元,利息41475.7元,共计204375.7元。分别于2018年5月31日之前还款5万元;于2018年9月1日之前还款23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还款23000元;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还款23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还款23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还款23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还款23000元;于2020年2月6日之前还款16375.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4367元,减半收取2183.5元,由被告许开元、***负担。因许开元、***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9年9月23日权利人郑州广益天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2123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