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广益天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广益天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宝丰县教育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1民初2479号
原告:郑州广益天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硅谷广场A座19层19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1658655F。
法定代表人:张云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变真,女,1995年8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宝丰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宝丰县人民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1005477318R。
负责人:黄金坡。
原告郑州广益天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宝丰县教育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郑州广益天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广益天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谢新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不准予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