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广益天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广益天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临颍县教育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122民初2378号
原告:郑州广益天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硅谷广场A座19层1916室。
法定代表人:张云娜,任总经理。
被告:临颍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临颍县颍川大道中段。
单位负责人:陈俊明。
原告郑州广益天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临颍县教育体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广益天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广益天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丽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