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金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81财保62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湖南金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罗安文,湖南金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贝晓玲,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彩平,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金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湘0181财保6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实际冻结***银行存款5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应予解除***名下长沙银行账户XXX、XXX、XXX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如下账户的冻结:1、账号为:XXX,开户行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账号为:XXX,开户行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账号为:XXX,开户行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可可
审判员  陈建勇
审判员  刘安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