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湖南金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81执保2560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湖南金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与被申请人湖南金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湖南金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960.78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柳哲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南金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7960.78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