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金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81财保62号
申请人湖南金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湖南金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申请人湖南金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湖南金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