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金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民终88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金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金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金湘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181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181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樱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