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蓝天动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蓝天动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景绣江南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6财保1349号
申请人:杭州蓝天动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西湖国际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建杭。
委托代理人:李敏、胡发扬,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绣江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中商广场****
法定代表人:朱国伟。
被申请人:武汉海汇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雷。
被申请人:深圳市天仁景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金阳路**金中环国际商务大厦2601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冯伟欣。
被申请人:大同创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宋,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宋庄北路**院****商铺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钟海。
申请人杭州蓝天动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绣江南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海汇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天仁景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大同创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经本院通知申请人,2020年12月3日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杭州蓝天动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绣江南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海汇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天仁景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大同创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7.6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上述保全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24201000049900200000411)。
本院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向本院提交申请人杭州蓝天动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绣江南贸易有限公司、武汉海汇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天仁景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大同创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7.6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二、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对本裁定的第一项承担担保责任。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创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丹
书记员徐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