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蓝天动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蓝天动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浙0106执5395号之一
原告杭州蓝天动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凯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浙0106民初1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82021.95元,执行费11220元。
本案经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至期其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浙B×××××、浙B×××××车辆,但未实际扣押。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他交通工具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券及对外投资信息。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执行强制措施。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京 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 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
书 记 员 刘晓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