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写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写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翔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3084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科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仁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写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1号楼409-6室,办公地点天津市西青区海泰南北大街与华科三路交口华鼎置地18号楼1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945857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坤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坤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翔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江苏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129217131。
法定代表人:闫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翔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写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翔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郑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