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写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高宇、天津市写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6民初29664号
原告:时寅柱,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高宇,男,198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市写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3号1号楼409-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滨海新区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1810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寅柱与被告高宇、天津市写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寅柱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宇、天津市写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时寅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寅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04元,减半收取10602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张钡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龙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