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写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写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金晟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1民初12673号
本院审理原告天津市写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金晟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写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担保,请求冻结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4311.6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告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原告其他损害的情况,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天津砼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4311.63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桂 炉
书记员 岳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