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14956号
原告:北京中志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D7DE5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华农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56317A。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北京中志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农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志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