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农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华农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29执11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农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建设东路百富汇工业园A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农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229民初1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调解书确认:深圳市华农园林有限公司应在2021年2月11日前分三期支付33.8万元给***,如有逾期未付,则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给***。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尚欠款项、违约金共计8.8万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情况如下: 一、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农园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唤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农园林有限公司到本院接受询问、履行义务,深圳市华农园林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也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深圳市华农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财产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有极少量网络资金、银行存款,本院已作冻结,除此之外再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农园林有限公司发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农园林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另,深圳市华农园林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在本省其他法院尚有多件,均因无可供执行财产终本执行。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标的0元,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其对本院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对被执行深圳市华农园林有限公司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了财产查找措施,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农园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恢复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