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农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华农园林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229财保30号 申请人:***,住所:广东省翁源县************。 委托代理人:***,女,韶关市翁源县龙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深圳市***林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林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健世纪支行账户442********000001214的银行存款534734.2元。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了协议,并提供了足额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林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健世纪支行账户442********000001214的银行存款534734.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3193.6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 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