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

***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分公司、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14民初9692号
原告:***,男,1956年4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辉,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润轩,山东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明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6362492XH。
负责人:李晓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艳,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关槐树巷****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67525662D。
法定代表人:戴大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安乐,男,198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暂计10000元;2、其他赔偿费用待鉴定后再行追加;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鉴定后,原告于2020年12月6日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61573.17元,具体明细包括:1、医疗费30521.2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18天×100元/天);3、后续治疗费8000元;4、护理费10882元(5441元/月÷30天×60天);5、误工费18000元(3000元/月÷30天×180天);6、残疾赔偿金87174.4元(54484元/年×16年×10%);7、鉴定费2860元;8、交通费300元;9、病号服36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8日,原告驾驶摩托车途径口时,横跨道路悬在空中的线缆突然掉落,线缆别在摩托车前轮,将原告绊倒受伤,并于当日被送至城阳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住院18天。经查看别在车轮里的线缆,线缆上印有中国联通字样,该线缆属被告所有,由被告管理使用。被告未尽管理义务,导致线缆脱落,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联通公司辩称: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原告应当证明侵权事实、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缺少任何一项,侵权责任均不构成,即便本案侵权责任成立,因为事发时属于白天,光线良好,路面开阔,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因为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受到伤害,原告自身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已将城阳地区的线缆维护等工作外包给被告锦程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此范围内的维护事故,应当由锦程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锦程公司辩称,同意被告联通公司的意见,另外,原告驾驶无牌摩托车,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案、DR报告单、住院病人费用明细单、住院收费票据、门诊收费票据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1、原告***提交事故发生时现场的照片和事故发生后当天现场录制视频,证明2019年5月18日,原告驾驶摩托车途径口时,横跨道路悬在空中的线缆脱落,别在摩托车前轮,将原告绊倒、受伤。经查看别在车轮里的线缆,印有中国联通字样,该线缆属被告所有。通过视频也可以证明,被告处的线缆未进行有效安装固定,导致脱落,存在过错。
二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的车辆是摩托车,无牌无证,在道路上行驶,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事发时是白天,光线良好,且事发现场垂落的线缆数量较多,比较明显,原告作为成年人,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应当谨慎择道行驶,因未尽到注意义务受到损害,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审查,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2、原告***提交住院病人自费用品结算单,证明原告因住院购买病员服花费36元。
二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因为不是正规票据,也不是医院开具。
经审查,上述证据与医院的实际收费情况相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3、原告***提交误工证明、营业执照、工资发放明细,证明原告受雇于城阳区星晨阳家政服务部,从事绿化卫生工作,月工资3000元,发放形式为现金发放。自2020年5月18日受伤后一直在家休养未工作,公司也未向原告支付工资。
二被告认为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并且工资发放没有银行流水印证,无法核实是否真正发放,未提交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劳动关系。根据常识,家政服务人员领取工资通常是根据实际向雇主提供的服务数量和时间进行计算,并非直接由服务部发放定额工资,所以该宗证据不符合惯例常识。
经审查,上述证据缺乏支付记录等客观性证据的印证,无法确认其内容的真实性,被告的上述质证意见成立,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4、原告***提交吕文杰的身份证、陪护证、陪护误工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护理人员身份、护理人员月均工资为5441元。
二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陪护证明显示陪护时间2020年5月18日至6月18日,该期限与原告住院期限不一致,并且此处只显示30天陪护,但是原告在赔偿明细中主张60天的陪护费,该60天护理时间明显过长,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以实际陪护时间为准。
经审查,事故发生于2020年5月18日,原告***亦于当天住院,但根据上述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其打印交易记录范围为20190618-20200618,而其发放工资日均在每月19日之后,故上述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因护理导致2020年6月工资收入的减少情况,故上述证据关联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5、原告***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左肩关节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为30天至60天,误工期为90天至180天,后续治疗费为6000元至8000元,原告花费鉴定费2860元。
二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于伤残等级无异议,护理期限应当以实际陪护时间30天为准,误工期应当按照90天计算。后续治疗费应认定为6000元。
经审查,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6、被告联通公司提交2019年至2021年本地网建设维护总承包服务框架合同,证明根据合同第3条,第12.2条,以及附件1安全管理协议第3条乙方责任,被告锦程公司负责城阳地区的本地网维护,在维护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因为锦程公司原因导致的,例如维护不及时的,相应责任应当由今晨公司承担。
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有异议,合同约定的是甲乙双方对于本地网建设、施工权利义务的约定,未约定工程维护的权利和义务,合同6.2中乙方的义务未明确乙方承担维护工作,仅约定乙方对文明、安全施工的责任。合同12.2条,约定的是乙方应当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件发生,乙方承担的安全赔偿责任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侵权事件,附件一规定的是乙方在承担甲方工程施工项目过程中生产安全,也并非维护工程的安全保障。综上,被告联通作为电缆所有人对于原告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锦程公司对证据无异议。
经审查,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18日17时左右,原告***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口时,被线缆绊倒受伤。该线缆所有人系被告联通公司。
事发当天,原告***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就诊并被收治住院,医生诊断为肩锁关节脱位(左)、肩峰骨折(左)、肩袖损伤(左)、下肢开放性伤口(左膝)、半月板损伤(左)、头部的开放性伤口、多处挫伤。2020年5月28日,医生为其行肩锁关节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肌肉缝合术,6月5日***出院,至此共住院18天。2020年11月22日,***又至上述医院门诊检查。***共花费医疗费30521.27元、病员服费用36元。
2020年11月24日,山东天衡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的左肩关节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建议为30-60天,误工期建议为90-180天;***的后续治疗费建议为6000-8000元。***支付鉴定费2860元。
另查明,2019年8月1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告锦程公司签订《2019-2021年度中国联通山东省分公司本地网建设维护(标段十七)总承包服务框架合同》,其中约定维护部分全省17市分公司本地网线路维护服务、线路维护过程中发生的线路材料支出,本地网线路范围包括除干线光缆及其专用附属设施外的所有线路设施,含光电缆、杆路、管道、交接箱、分线盒(箱)及线路附属设施等,本地网线路维护服务包括线路抢修、预检预修(含大修、不同)两部分。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原告***的损失范围认定问题。1、医疗费30521.27元,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等相关证据确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18天×100元/天);3、后续治疗费7000元,依据鉴定意见确定的范围酌情认定;4、护理费4500元(100天/天×45天),护理期限根据鉴定意见支持45天,原告主张依据护理人员吕文杰的月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吕文杰因护理而产生的收入损失,故考虑到原告的伤情、实际护理需要、本地的护理行业收费情况等因素,本院酌定护理费标准为100元/天;5、残疾赔偿金87174.4元(54484元/年×16年×10%),定残时原告年满64周岁,依据鉴定意见对其伤残等级的认定,按照按青岛市2019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16年;6、鉴定费2860元;7、交通费200元,原告虽未提供相关票据,但据原告的住院治疗情况,结合本地交通情况,本院酌情认定;8、病号服36元。上述费用共计134091.67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考虑到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的伤情、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被告的赔偿能力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原告主张误工费,但其已年满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受伤而产生误工损失,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承担主体及比例问题。被告联通公司系涉案线缆的所有人,依据相关合同,被告锦程公司系涉案线缆的管理人,其均未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其应承担侵权责任。相关合同关于安全事故承担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约定对外不发生效力,锦程公司作为管理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联通公司作为所有人不因合同约定免除其对所有物的管理、维护责任,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其主观上有过错,其过错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过错行为、原因力等因素,本院确定二被告按照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联通公司、锦程公司应该连带赔偿***108273.34元(134091.67元×80%+1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08273.34元。
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分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1元,减半收取1765.5元,由***负担533.5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分公司、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晓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建明
书记员袁静
书记员傅正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