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云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2民初3393号
原告:德州云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东方红路22号步行街科技市场三楼A3090号。
法定代表人:祝芹涛,经理。
被告: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关槐树巷甲3号6号楼1层136号。
法定代表人:戴大军。
原告德州云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德州云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州云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瑞环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魏见平
书 记 员 安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