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11民初18440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北桃园4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231960********。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伟,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1856号。
负责人:孔德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艳,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关槐树巷甲3号6号楼1层136号。
法定代表人:戴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安乐,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81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黄岛分公司)、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伟、被告联通黄岛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艳、被告锦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安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2748元;2.请求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在***的住房旁边设立了线杆,2018年7月23日,线杆因大风而发生倒塌,将***的住房砸坏。后经双方共同委托山东信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的损失为40748元。***多次要求二被告赔偿,二被告再三推脱。
联通黄岛分公司辩称,***在诉状中自认,事件发生于2018年7月23日,且线杆倒塌的原因是大风所致,即并非联通黄岛分公司的原因导致线杆倒塌。涉案事件发生在台风“安比”登陆期间,青岛市气象台对此发布了暴雨黄色预警,并且2018年7月23日13时55分将暴雨黄色预警改为暴雨红色预警。2018年7月23日当天,黄岛区大风8-10级,最大降雨量达150毫米,此种恶劣天气当属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本案涉及的“安比”台风,属于不可抗力,联通黄岛分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责任。即便存在责任,也应由联通黄岛分公司维护单位锦程公司承担。联通黄岛分公司将胶南(黄岛)范围内的通信线路、设施的维护工作外包给锦程公司,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维护期间的维护责任应当由该公司承担,即便本案最终认定联通公司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也应由作为维护单位的锦程公司承担。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对联通黄岛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锦程公司辩称,锦程公司在2018年属于联通黄岛分公司的维护单位,双方签订了《2016-2019年本地网络综合维护服务项目框架合同》,***陈述的事故,锦程公司未在第一时间得到通知,无法进行核实。联通黄岛分公司与锦程公司的技术合同明确载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倒杆、断杆线路故障等,不在打包范围内。锦程公司认为事故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不应由锦程公司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23日,***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北桃园村的房屋被旁边刮倒的线杆砸坏,事发当日,青岛市气象台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受10号台风“安比”外围影响,预计今天下午到夜间,本市东南风内陆5到6级阵风8级、沿海地区6到7级阵风9到10级。后经山东信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房屋损失评估值为40748元,***为此支付评估费2000元。
倒塌线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为联通黄岛分公司,2016年,联通黄岛分公司的上级部门与锦程公司签订《山东联通(锦程前方)2016-2019年本地网现场综合维护服务项目框架合同》,约定锦程公司为联通山东分公司提供本地网现场综合维护代维服务,涉案倒塌线杆在维护范围内。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倒塌事故发生前气象部门已发布大风黄色预警,联通黄岛公司作为线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锦程公司作为线杆的维护人,均应当预见大风可能对线杆造成的冲击及可能造成的各种损害后果,并积极采取避险措施来减小损失的发生,但联通黄岛公司、锦程公司未对线杆进行安全排除,亦未通知线杆周边居住人员采取避险措施,且不能证明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联通黄岛公司、锦程公司主张涉案损害后果系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但自然灾害确系涉案损害后果发生的重要原因,根据公平原则应当适当减轻联通黄岛公司、锦程公司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联通黄岛公司、锦程公司按损失评估值的70%承担赔偿责任,***支出的评估费亦按该比例由联通黄岛公司、锦程公司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分公司、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8523.60元(40748元×70%);
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分公司、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评估费1400元(2000元×70%);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9元,由原告***负担321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分公司、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8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区分公司、北京锦程前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桂修
人民陪审员  张 帅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