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河南东润华郡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965号
原告: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杨桥东路交汇处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71167777。
法定代表人:陈天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富,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楠,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东润华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4575226A。
法定代表人:宁一。
原告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东润华郡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东润华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俊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邢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