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佳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金民二初字第3244号
原告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佳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佳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桩基检测合同一份,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其开发的雅美花苑项目的桩基、复合地基监测工作。合同签订后,原告调用仪器、设备,安排技术人员,根据相关行业技术规范及该工程的设计资料,对约定桩基的单桩承载力、复合地基承载力及桩身完整性进行了检测,共进行静载荷试验检测数量68根,低应变动力检测数量总桩数20%根,合计检测费用24万元。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完成桩基检测,被告工程也早进入建设阶段。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以上检测费用。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桩基检测费24万元,赔偿利息损失74304元(自2008年6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2年6月20日,并要求继续计算至被告付清桩基检测费之日止)。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河南省建设工程桩基检测合同(编号:08-009);2、检测报告9份;3、被告工商登记资料。
被告未答辩。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08年6月,原、被告签订河南省建设工程桩基检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郑州市马李庄雅美花苑项目进行建设工程桩基检测,检测项目为桩基(复合地基)垂直静载荷实验68根、桩基(复合地基)低应变动力检测数量总桩数20%根,原告向被告提供桩检报告,工程检测费用为24万元。
诉讼中,原告提交了雅美花苑项目1/2/3/5/6/7/8/9/10号楼检测报告9份。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建设工程桩基检测合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提交的检测报告显示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定数额向原告支付检测费24万元,并应赔偿原告该款的利息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省佳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用24万元兵赔偿原告该款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7月1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河南省佳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孔健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