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河南豪德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河南豪德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5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终21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豪德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68号2号楼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与杨桥东路交汇处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满满,***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豪德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豪德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满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四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7元,全额退回给上诉人河南豪德天下置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