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8-02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0103民初1127号
原告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万学,***(实习律师),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5月25日出生。
原告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屈万学、***,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28日,被告与原告签署借条一份,约定原告将正商公司欠其的桩基检测费687000元借给被告,将这笔款项用来冲抵被告购买正商商品房的购房款。并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该笔款还给原告,2015年12月31日欠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将欠款还给原告,经原告再三催告,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87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诉请不正确,我在正商项目的提成大概是672900元,我多次找原告进行核算,原告均不与我进行结算,请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15年7月,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双方约定被告的工资是基本工资加提成。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负责正商项目的部分工程。
2014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正商购房欠条一份,显示:“因正商项目合作需要,河南豫美建设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在正商项目工程中,由工程款冲抵**购房款金额为陆拾捌万柒仟元,此款在2015年12月31日前冲抵正商项目提成后,余款一次还清。以下空白”。
以上事实有欠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等有效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明确约定冲抵正商项目提成后,余款一次还清,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就提成进行结算,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全部欠款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豫美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67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四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