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奥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奥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逄锦玲与青岛奥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19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1879号
申请执行人:逄锦玲,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胶南市。
被执行人:青岛奥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南市。
法人代表:*家锁,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胶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2)胶南民初字第47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并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胶南民初字第47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