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辖终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奥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上诉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69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济南市历下区,故本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青岛奥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甲)与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乙方)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甲、乙双方因履行本担保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乙方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在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许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