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胶南民初字第2230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胶南市。
委托代理人:***,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奥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胶南市。系青岛奥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董亮,男,汉族,工人,住胶南市。系青岛奥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女,汉族,个体,住胶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61024244X。
委托代理人:***,胶南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奥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奥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