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亿诚建筑有限公司

余姚亿诚建筑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科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民终13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姚亿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五星村上峰岭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科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黄山路857号(富邦世纪商业广场)5幢203室-3。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甬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九号2470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余姚亿诚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北仑区科瓦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甬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8)浙0206民初5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姚亿诚建筑有限公司虽提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余姚亿诚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