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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余 姚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81执2819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亿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五星村上峰岭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7456831D。
法定代表人:郑月周。
被执行人:杭州志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3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341948465E。
法定代表人:翁明生。
被执行人:翁明生,男,1983年05月20日出生,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余姚亿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志昂贸易有限公司、翁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81民初420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12147.88元及利息,执行费17521元,诉讼费9204.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且未履行执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志昂贸易有限公司、翁明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共计43个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存款不足12000元,已扣划11960.8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上述账户均已被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其它财产;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同时本院在辖区内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查询,反馈亦无相关财产可供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志昂贸易有限公司、翁明生拒不履行执行义务,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1000元,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微法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为21960.82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