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亿诚建筑有限公司

宁波市鼎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郑国财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81执3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鼎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丈亭镇台商工业园区欧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51106063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国财,男,1960年01月08日出生,汉族,住**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亿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凤山街道五星村上峰岭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7456831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鼎昌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国财、**亿诚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81诉前调确20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78350元,并承担执行费40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2月05日向被执行人郑国财、**亿诚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郑国财、**亿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保险、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亿诚建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郑国财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冻结金额合计34.85元,实际已扣划13908元,本案已参与分配,实际分得8009.3元。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的机动车已书面查封,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股权、证券、公积金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本裁定作出日,本案执行到位13931.8元。 鉴于被执行人郑国财拒不履行又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郑国财作出罚款一千元和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郑国财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郑国财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韬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