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圆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6723号
原告:北京圆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石城镇政府办公楼402室-27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985443058。
法定代表人:苑立忠,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梦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良善庄村委会东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42338834。
法定代表人:陈友祥,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圆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方苑公司)诉被告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开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琼希独任审理,于2022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圆方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梦洁、侯晓宇,被告天开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陈友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圆方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项目分成收益3 379 105.8元;2.被告以3 379 105.8元为基础,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9月8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截至2022年3月15日违约金为661 32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原、被告合伙同北京东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东隆公司)签订《远洋LAVIE项目五期溪流及主干道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东隆公司开发的远洋LAVIE项目五期溪流及主干道园林绿化工程。2017年5月,原告同被告签订《合伙协议书》,原告作为远洋LAVIE项目五期溪流及主干道园林绿化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进场施工。2017年11月,原、被告合伙同东隆公司签订《远洋LAVIE项目五期人工湖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东隆公司开发的远洋LAVIE项目五期溪流及主干道园林绿化工程。2017年11月,原告同被告签订《合伙协议书》,原告作为远洋LAVIE项目五期人工湖改造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进场施工。上述工程已于2021年7月结算完毕。随后原告、被告、东隆公司及北京远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山公司)四方签订《四方协议》,协议确认将合同项下东隆公司应支付给被告的5 001 961.8元工程款用于冲抵原告应向远山置业支付的同等金额购房款。剩余工程款3
754 562元东隆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给被告。《合伙协议书》第三.2条约定:“乙方在本合伙项目中享有项目决算价90%的项目分成收益。”因此,被告在收到剩余工程款后应向原告支付项目分成收益3 379
105.8元。现被告逾期未付,按照《合伙协议书》第七.1条约定“收回工程款之日,且达到付款条件起5日内不支付给乙方,甲方按贷款利息支付给乙方费用。”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应付款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如请。
被告天开公司答辩称,1.原告主张总金额是800多万,其中500多万是给了房,给了我方300多万,我方应该按300多万的90%支付给原告。但我方是要按800多万的10%归我方所有,所以总金额应该是300多万减去80多万。2.款项没有给我方,是顺义法院扣划了300多万,具体这300多万扣划以后法院是否发放出去了,我方不清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5月24日,天开公司与东隆公司签订《远洋LAVIE项目五期溪流及主干道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天开公司承包东隆公司开发的远洋LAVIE项目五期溪流及主干道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价款15 623 393.74元。
2017年5月,圆方苑公司与天开公司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合伙项目为远洋LAVIE项目五期溪流及主干道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价款为14 061 054.37元。
2017年11月16日,天开公司与东隆公司签订《远洋LAVIE项目五期人工湖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天开公司承包东隆公司开发的洋LAVIE项目五期人工湖改造工程,合同价款5 954 447元。
2017年11月,圆方苑公司与天开公司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合伙的项目名称为远洋LAVIE项目五期人工湖改造工程,合同价款为5 359 002.3元。
两份合伙协议书均载明:甲方为天开公司,乙方为圆方苑公司,工程款支付为(根据甲方的付款同时付款),最后一期为保修期满且经甲方或甲方指定相关单位确认质量无误后90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总价的工程尾款5%;甲方在本合伙项目中享有项目决算价10%(不含开具增值票所产生的税点费用)的项目分成收益;乙方在本合伙项目中享有项目决算价90%的项目分成收益;甲方违约责任(1)收回工程款之日,且达到付款条件起5日内不支付给乙方,如甲方挪用乙方应得收益费用,甲方按贷款利息支付给乙方费用,如果因此影响工期及其他方面(例如分包商停止工作等)责任及其连带责任全部由甲方负责。
圆方苑公司和天开公司均认可,两份合作协议书中的金额就是两份施工合同的金额乘以90%得出的。
2021年9月8日,圆方苑公司(丁方)、天开公司(乙方)、东隆公司(甲方)及远山公司(丙方)签订《四方协议》,载明:鉴于:1.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合同编号为【2017房东合字第031号】的《(远洋LAVIE项目五期溪流、代征绿地及主干道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1》)。2.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合同编号为【2017房东合字第111号】的《(远洋LAVIE项目五期人工湖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3.各方于 2017年就工抵远洋新仕界项目S1-4号房屋签署了《四方协议》(以下简称“S1-4号房屋《四方协议》”),由丁方购买丙方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人民币4 087 846元。4.丁方为乙方指定购房人。丁方欲购买甲方关联公司丙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丁方具备购买该商品房的资格,并已通过购房资格的审核。5.各方均同意,乙方指令甲方把《合同1》、《合同2》项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部分/全部工程款抵作丁方应向丙方支付的等额购房款。现各方就S1-4号房屋《四方协议》项下剩余款项工抵事宜及本协议项下工程款和购房款的支付与履行等相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第一条 房屋购买及工程款冲抵 1.1丁方购买甲方关联公司丙方开发的远洋新仕界项目G2-410号房屋,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78.74平方米,购房款总额为人民币1 901 961.8元。1.2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1》项下工程款结算金额为17 617 840.32元,已付金额为10 936 375.62元,未付金额为6 681 464.7元(其中含质保金880 892. 02元)。1.3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2》项下工程款结算金额为6 233 181.1元,已付金额为4 158 122元,未付金额为2 075 059.11元(其中含质保金311 659.06元)。1.4各方确认,乙方应就S1-4号房屋《四方协议》的履行,将《合同1》及《合同2》项下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人民币3 100 000元用于冲抵丁方应向丙方支付的S1-4号房屋的同等金额的购房款。1.5乙方同意将《合同1》及《合同 2》项下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人民币1 901 961.8元(以下统称“抵款金额”)用于冲抵丁方应向丙方支付的G2-410号房屋的同等金额的购房款。1.6乙方、丁方确定的G2-410号房屋的购房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方式。……第二条
抵款金额对应的工程款和购房款的支付方式 2.4各方同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剩余工程款3 754 562元,由甲方根据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通知,支付至该院账户。在本协议签署当日,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并交付能够计入开发成本的合法有效的工程款税务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3 754 562元。在甲方将该款项支付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后,各方不再就上述工程款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天开公司称,四方协议写明未付款总共是6 681 464.7元加上2 075 059.1元,天开公司说的800多万指的就是这两笔款项相加得出的所有未付款金额;其中310万加上1 901 961.8元直接抵扣了房款,这一部分没有把天开公司应得的10%扣出来,所以应该在后续天开公司向圆方苑公司付款时进行扣除。
圆方苑公司认为,四方协议是天开公司同意把这500余万抵作购房款,说明天开公司同意把这笔钱足额冲抵,因此不涉及到再扣除10%。
圆方苑公司称,由于这是天开公司欠员工和材料商的钱,判决之后进入到执行程序,在顺义法院执行,天开公司在东隆有工程款,所以法院把钱扣了;这钱本来应该是东隆公司给天开公司,天开公司扣10%之后给圆方苑公司,结果执行庭把它作为天开公司的债权给扣走了,总共23个案件,东隆公司说最后扣划的钱数就是3 754 562元。
天开公司称这个款项是法院直接去扣划的,具体扣划了多少天开公司不清楚。
圆方苑公司和天开公司均认可,3
754 562元是支付期限已经届满的东隆应该支付的金额,质保期都已经届满了。
圆方苑公司提交其于2021年8月17日为天开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称这是为四方协议专门开具的发票,前述发票金额共计7 880 871.43元。
圆方苑公司称,四方协议签订时间是2021年9月8日,天开公司应该在5日内支付,故从2021年9月13日计息。
本院认为:
2021年9月8日的四方协议载明了东隆公司应向天开公司支付的剩余工程款3 754 562元,由东隆公司根据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通知,支付至该院账户,故天开公司在当日将其对东隆公司的债权作出处置,用以支付其应承担的执行案款,故对圆方苑公司而言,天开公司的付款条件在该日之后5日即已成就。
四方协议中约定了部分工程款冲抵房款,并未约定该部分款项不再按照合伙协议书的约定在天开公司和圆方苑公司之间进行分配,合伙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四方分成的比例,冲抵房款部分工程款亦应按照该比例进行分配;且四方协议载明两个工程的未付款金额分别为6 681 464.7元和2 075 059.11元,合计8 756 523.81元,该金额的90%为7 880 871.429元,四舍五入即为圆方苑公司为四方协议开具的发票金额,也说明圆方苑公司认可应扣除房款部分工程款的10%。故天开公司向圆方苑公司支付的款项金额应为3 754 562×90%-(3 100 000元+1
901 961.8元)×10%,为
2 878 909.6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圆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 878 909.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圆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 878 909.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自2021年9月1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北京圆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 180元,由原告北京圆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6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 91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琼希
二〇二二年 五 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牛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