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圆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3执456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圆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石城镇政府办公楼402室-27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985443058。
法定代表人:苑立忠,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梦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良善庄村委会东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42338834。
法定代表人:陈友祥,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圆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6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金额2 878 909.62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七辆,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另,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6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麦育亥
审判员 单德瑞
审判员 吕鑫
二〇二二年 八 月 十 日
法官助 理 赵晨蕊
书记员 孙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