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西市分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执448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西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下西市村兴华中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55643740P。
负责人:陈福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建,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杨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
被执行人: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良善庄村委会东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42338834。
法定代表人:陈友祥,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西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13民初3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金额150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七辆,但均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另,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3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麦育亥
审 判 员 单德瑞
审 判 员 吕 鑫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晨蕊
书 记 员 孙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