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执25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良善庄村委会东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42338834。
法定代表人:陈友祥,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227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02115.56元。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汽车七辆,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2272号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佳雯
审判员  候 峰
审判员  焦海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