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琴峰石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3执恢2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琴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韩家墩街建一路51-1号14栋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NERFO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良善庄村委会东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42338834。 法定代表人:***。 ***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00000179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琴峰石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以(2021)京03执1310号立案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被执行人主动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于2023年1月16日以(2023)京03执恢25号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京×**、京×**、京×**、京×**、京×**、京×**的车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第三人武汉海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武汉海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通知书要求履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就此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名下车牌号为京×**、京×**、京×**、京×**、京×**、京×**的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白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