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龙永园运输有限公司、江西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802财保15号
申请人:江西龙永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住宅团A段A栋3号门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7W4PT0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北大道101号34幢2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6079707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龙永园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以人民币34万元为限)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4万元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保单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龙永园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