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1民初1253号
原告:江西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锋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锋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西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西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计336元,由原告江西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琪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