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乐海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乐海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657号之一
原告:苏州乐海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河北村。
法定代表人:惠海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向生,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北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韩晓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乐海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报慈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乐海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乐海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乐海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25元,由原告苏州乐海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伟凯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钱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