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31民初348号
原告:***,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仇二兵,住平山县。
委托代理人:***,住平山县。
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建胜路2号。
负责人:底战民,经理。
被告:山东鑫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沥大街1299号鑫盛大厦2号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国伟,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原告***与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山东鑫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解国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