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安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莆田市安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霞塘村民居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3民终10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安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顶墩居委会莆阳东路736号1#240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8164387-5。
法定代表人:陈春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霞塘村民居委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霞塘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2973293-5。
法定代表人:唐善喜,主任。
上诉人莆田市安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霞塘村民居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5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莆田市安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法院通知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一百一十八条(?javascript:SLC(98761,107)?)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javascript:SLC(5840,0)?)》第三百二十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javascript:SLC(82815,0)?)》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javascript:SLC(82815,22)?)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莆田市安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荔琼
审 判 员  王力勇
代理审判员  翁国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林凯丽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javascript:SLC(5840,0)?)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javascript:SLC(82815,0)?)》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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