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2民初37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蜜霞,福建天尚(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安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顶墩居委会莆阳东路736号1#2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081643875P。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汉族,1966年10月23日出生,住莆田市城厢区。
第三人:程建新,男,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莆田市城厢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莆田市安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程建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方怡青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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