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305执17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月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法定代表人郭宝象,主任。
被执行人莆田市安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月埔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安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月埔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莆田市安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三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莆田市安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豪杰
执行员 李 慜
执行员 林钰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