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安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莆田市秀屿区月塘镇坂尾村村民委员会与莆田市安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6)闽0305民初5153号
原告坂尾村委会与被告安协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坂尾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被告安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坂尾村委会提供的承包合同、收款收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经质证安协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应予确认。证人陈钢、郑信贵与安协公司具有利害关系,且陈钢关于案涉监控系统在2016年7、8月间仍能正常使用的证言与安协公司的主张相互矛盾,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3年12月6日坂尾村委会与安协公司签订《秀屿区月塘乡坂尾村治安监控系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安协公司承建坂尾村治安监控系统工程;本系统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01000元;合同签毕,甲方(即坂尾村委会)即付给乙方(即安协公司)30%工程预付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甲方支付60%的工程款,剩下10%为维修保证金,系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免费保修三年;违约责任金为合同总价的10%,由违约方支付给另一方。合同签订后,坂尾村委会于2014年1月16日支付安协公司工程款35000元。2014年4月20日,治安监控系统工程竣工;同年4月29日,该工程通过验收。后因治安监控系统多次出现故障,坂尾村委也多次通知安协公司予以保修,但该监控系统至今仍无法正常使用致讼。案经审理,因坂尾村委会与安协公司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坂尾村委会与安协公司签订的《秀屿区月塘乡坂尾村治安监控系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安协公司承建坂尾村委会治安监控系统工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因案涉工程仍在保修期内,坂尾村委会要求安协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应予支持。安协公司答辩时称未接到坂尾村委会的维保要求,但庭审时又主张多次派维保人员对故障系统进行维修,其主张相互矛盾。同时根据合同中“每个维修项目完成后,经业主和甲方验收并签字后,方为该维修项目本次维修完毕”的约定,安协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案涉监控系统故障非保修范围,也未举证证明依约对故障系统进行了维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认为安协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又因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坂尾村委会应支付60%的工程款,但坂尾村委会至今未支付该款项,应认为坂尾村委会也存在违约行为。依法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坂尾村委会要求安协公司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莆田市安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坂尾村村民委员会的治安监控系统进行维修; 二、驳回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坂尾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6.5元,由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坂尾村民委员会负担26.5元,莆田市安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方慧敏
书 记 员  林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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