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安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莆田市秀屿区月塘镇西园村村民委员会与莆田市安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6)闽0305民初5152号
原告西园村委会与被告安协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园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华、被告安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园村委会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经质证安协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应予确认。证人陈钢、郑信贵与安协公司具有利害关系,且陈钢关于案涉监控系统在2016年7、8月间仍能正常使用的证言与安协公司的主张相互矛盾,不予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4年4月9日,西园村委会与安协公司签订《施工承诺书》,载明安协公司承建西园村委会治安监控系统工程,该工程共建64个模拟监控摄像机;工程原预算造价106000元、增补工程款56134.24元,共计162134.24元,扣除西园村委会已经预付工程款35000元及其他款项,西园村委会尚欠安协公司工程款119371.4元;安协公司承诺20天内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并确保监控监视平台系统正常运行。在该工程施工前后,西园村委会共支付安协公司工程款117000元。2014年4月20日,治安监控系统工程竣工;同年4月29日,该工程通过验收。后因治安监控系统多次出现故障,西园村委也多次通知安协公司予以保修,但该监控系统至今仍无法正常使用致讼。案经审理,因西园村委会与安协公司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西园村委会与安协公司签订《施工承诺书》,约定安协公司承建西园村委会治安监控系统工程,并对工程量、价款、质量、施工期限等进行了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为双方确立了承揽合同关系。在《施工承诺书》中,双方虽然未约定保修期限,但同一时期秀屿区月塘乡洋埭村、霞塘村、坂尾村等的治安监控系统工程也均由安协公司承揽,参照安协公司与上述村委会签订的承揽合同,均约定监控系统的保修期为三年,故应认为案涉工程的保修期也为三年,因案涉工程仍在保修期内,西园村委会要求安协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应予支持。因西园村委会与安协公司在《施工承诺书》并未约定违约责任,故西园村委会要求安协公司支付违约金11700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莆田市安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西园村民委员会的治安监控系统进行维修; 二、驳回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西园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西园村民委员会负担46.5元,莆田市安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方慧敏
书 记 员  林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