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必成建筑工程公司

北京市必成建筑工程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9执恢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市必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5A-15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必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20日作出的(2006)门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北京矿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必成建筑工程公司给付欠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0.4118万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6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市必成建筑工程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6月4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市必成建筑工程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市必成建筑工程公司持有的北京石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5A-153号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征求申请人是否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的意见,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北京市必成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4118万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市必成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